第671章 改革双刃剑

2026-04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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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慎行乘快船到吴县,比朝廷派遣明察的御史韩楫还要早到了。

他没进县衙,先去码头货栈。

扮作收丝的客商,和几个帐房、管事攀谈。

帐房们起初谨慎,但是于慎行做报馆记者的时候,和三教九流都打过交道,一番交谈后,他又展示了自己“京师来的商人”的实力,很快熟络起来。

“役银?”一个老帐房摆手,“早不用咱操心了。县里定了新章程,工坊主替僱工缴。”

“工坊主肯缴?”

“肯。”另一人接口,“能抵商税。东家算过,抵下来差不多,不亏。”

于慎行问:“抵多少?”

“三成。”老帐房压低声音,“但得是“正项商税』,杂捐不算。县衙有细则,坊主们人手一册。”“僱工呢?工钱可被剋扣?”

“那倒没。吴县工价明码標价,东家压价,人就跑。如今各厂都缺人手。”

“而且九江那边也在挖人,待遇可好了,如果不是大部分人不愿意背井离乡,工钱说要再涨呢。”于慎行又去了两家织坊,问了几名僱工。

说法一致:役银东家缴,自己省了事,工钱照旧。

他心下稍安,但想起苏泽叮嘱,又往县衙户房跑了一趟。

以“欲设工坊諮询税务”为名,见了户房一名书办。

书办很热情,搬出一本《吴县役银折征及商税抵扣则例》。

于慎行翻开细看。

则例写得很清楚:凡在吴县开设工坊、僱佣长工者,须为僱工代缴“代役银”。

代役银数额按僱工人数、工种核定,每季缴纳。

缴纳后代役银可抵扣该工坊当季“正项商税”,抵扣上限为三成。

余下七成商税照常缴纳。

则例后附有计算公式和案例。

书办解释:“这是蔡知县定的。他说,僱工在坊做工,无农閒,再征役银不合情理。但役是百姓对朝廷的责任,不能免。责任就转到坊主头上。”

“坊主缴银,可抵税,负担不增。僱工免役,专心做工。县衙役银也能收齐。”

于慎行问:“那吴县的商税岂不是少了?”

书办点头:“是。抵掉的部分,不计入商税正额。所以帐面上看,商税增长慢,但折役银这块涨得快。”

“但是知县老爷说了,这少只是暂时的,吴县愿意承担的折役银,这能吸引到更多的僱工来吴县,如今我们苏州府各县的人,谁不知道吴县的待遇好?”

“像是客商这样来諮询开工厂的络绎不绝,只要等到这些工厂建立起来了,商税和折役银都会增长。”于慎行实在没想到,张居正的一条鞭法,到了吴县竟然能执行成这样?

也难怪户部的帐目上,吴县的商税增长不及其他县,原来是有了这等政策。

可是这政策能说错吗?

于慎行盘了一下,觉得这位蔡知县堪称逻辑鬼才,好像確实没毛病!

“此事府里、省里可知?”

书办笑了:“哪能不知?但蔡知县说了,这是“因地制宜』,只要役银收齐、不生乱子,上头也就睁只眼闭只眼。”

“而且这样收其实也省事啊,这七里八乡那么多人,折役银收起来还要一乡一乡的跑,如今只要让工厂缴纳就行了。”

于慎行瞭然。

他离开户房,在茶楼独自坐了片刻。

吴县这一套,看似绕,实则环环相扣。

既落实了“一条鞭法”折役为银的精神,又顾及了本地工商实情。僱工、坊主、县衙,三方皆得保全。他当即写密信,连夜发往京师。

五日后,信到苏泽手中。

苏泽在值房里读完,沉默了许久。

蔡言这一手,確实巧妙。

將僱工的役银责任转移给坊主,再以税收抵扣补偿坊主。

表面是“代缴”,实质是“税负转移”。

但效果是好的:僱工免役,坊主负担未增,役银足额徵收。

他推开帐册,走到窗边。

窗外是京师街市,人流熙攘。挑担的、推车的、开铺的,皆在忙碌。

一条鞭法,本意是简化赋役,减轻农民负担。

但吴县的实践,揭示出另一条路,在工商发达之地,役银可转化为一种“用工成本”,由僱主承担,再通过税收槓桿调节。

这不单单是徵税技巧。

这触及了更深层的问题,在传统农业社会向工商社会过渡时,朝廷与百姓之间的“责任”与“义务”,该如何重新界定?

农民有田,故以粮、役报效朝廷。

工人无田,受僱於坊主,其“役”的责任,是否应隨僱佣关係转移?

蔡言的做法,实际上默认了“僱佣关係”对传统个人义务的承接。

而税收抵扣,则是朝廷对僱主履行这份“社会责任”的补偿与激励。

苏泽坐下,重新铺纸。

他写下“僱工役银转移”六字,又在旁註“税收抵扣”。

接著,他画了一个三角:

顶点是“朝廷”,左下是“僱工”,右下是“僱主”。

僱工对朝廷有役的义务,但通过僱佣关係,將义务转移给僱主。

僱主履行义务后,朝廷通过税收优惠给予补偿。

三角平衡,三方皆安。

但这平衡背后,隱藏著一个更大的可能:

既然僱主的“代役银”可被视为一种对僱工的“社会保障”(免役即是保障),那么朝廷通过税收激励僱主承担此类义务,是否可推广至其他领域?

比如,僱工伤病,僱主是否应承担部分救治之责?

若朝廷以税赋优惠,鼓励僱主为僱工提供此类保障,是否可行?

苏泽笔尖顿住。

他想起了原时空的“五险一金”。

那正是通过立法,强制僱主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障费用。

大明如今当然没有这样的社会基础。

但吴县的实践,提供了一个雏形,利用税收工具,引导僱主承担部分社会义务。

一条鞭法,或可不止是“役折银”。

在工商发达地区,它或可化为一个框架,將百姓对朝廷的部分义务,转化为僱主对雇员的保障责任,朝廷则以税收减免作为回报。

如此,朝廷减轻了直接救济压力,僱主获得了稳定用工,僱工得到了基本保障。

苏泽在纸上写下“税赋引导,僱主担责,僱工得保”十二字。

他意识到,这已超出赋役改革范畴,触及“国家一僱主一个人”三方权责的重构。

但这想法太超前。

如今的一条鞭法,尚在试点阶段,连“役折银”尚未全国推行,何况以此为基础构建社会保障体系?可超前,不代表这件事不能想。

近代国家之路,其实就是一条福利之路。

不是施捨,是权责的重构。

农人靠地,朝廷便收田赋。

工人无地,靠手艺吃饭,朝廷如何取?又如何予?

吴县的“抵扣”,是个粗糙的模子。

但吴县经验也说明,或许朝廷可立法,让僱主为僱工的伤病、家庭福利支付一部分钱。

朝廷则以减税为报。

这般一来,百姓便觉出不同。

从前,朝廷是收税的,是征役的,是遥远的“官府”。

如今,它通过僱主,让人在病时,能得一份接济。

这钱虽微薄,却是个凭证。

这说明,任何一个普通的百姓,不再只是完粮纳税的“丁口”,而是被记著一份“帐”的“国民”。国民福利,不是白来的饼。它是契约。

你出力建设这个国,国便在你力竭时,托你一把。

这托一把,便是认同的开始。

苏松的织工、景德镇的窑工、九江的船匠,他们领了这钱,便知自己与这片土地、这个朝廷,有了实在的牵连。

这便是国族意识的萌芽一一利益攸关,休戚与共。

更重要的,是“人民”二字,从此有了分量。

福利体系,让“人民”从模糊的眾生,变成一个个有记录,可计量,被承诺的个体。

朝廷的帐簿上,不再只有田亩和丁口,还有谁家坊主,为多少僱工缴了“保银”。

这便是人民主体性的证明一一你不再是被动的承受者,你是这国家运转里,一个被承认、被计算的环节。

当然,建立全民福利体系,这对於如今的大明还是太超前了。

路还很长。吴县只是一点星火。

但苏泽知道,方向已现。

从“役折银”到“僱主担责”,再到未来可能的伤病之保,每一步,都是在把“国”与“民”,用实实在在的利害,紧紧捆在一起。

这便是近代国家!

无论什么体制,迈向近代的標誌,就是国家从少数特权阶层手里,过渡到更广大的人民手里。政治从少数精英关心的事情,变成了全民都关心討论的事情。

百姓从被统治者,变为国家的一份子,国家民族概念不再是虚幻的口號,而是和所有人生活息息相关的国民待遇和社会福利。

那这样的大明,才算是真正进入近现代国家之列。

等到了那时候,谁要是想开歷史倒车,整个大明的普通百姓都不答应。

苏泽再看介休的密报,又有不一样的想法。

某种意义上说,这介休县令也是一个“人才”。

这介休县令,为了完成折役银的任务来討好张居正,竟然想出了成立票號,利用票號来盘剥百姓的办法介休县令卢见微的做法,远比苏泽预想的要“精巧”。

一条鞭法將徭役折银统一徵收,本意是简化税制,减少中间盘剥。

但在卢见微手里,这项改革与本地金融势力结合,催生出前所未有的压榨效率。

周弘祖的密报写得很细。

县衙表面上遵从新法,通知百姓缴纳役银。

但缴税渠道被做了手脚一一县衙指定必须通过“介休票號”办理。

这家票號,明面上是几家晋商合股,实际由县令卢见微暗中牵头,县丞的小舅子出面打理。百姓要缴税,先得把铜钱或实物折换成官定银价,这中间已经被剥了一层。

换成银子后,还得去“介休票號”换成该票號发行的银票,才能完成缴纳。

兑换时,票號再抽一笔“匯兑损耗”,明码標价,一两银子只给九钱八分的银票。

一来一去,百姓实际负担比旧时亲自服徭役或缴纳实物更重。

这还没完。

“介休票號”拿到百姓缴上的真金白银,一边放贷给青黄不接的农户,利息高昂。

一边利用对本地粮市的掌控,在收粮季节压低粮价,用银票或少量现钱收购粮食,等到粮荒时再高价售出。

许多农户为了缴税或还贷,被迫在低价时卖粮,又在高价时买粮,陷入恶性循环。

土地和房產便在这个过程中,悄然流入了与票號关联的乡绅手中。

更棘手的是,这一切都在“合法”的框架下进行。

县衙按章徵税,票號按约兑换,市场自由买卖。

百姓苦不堪言,却难以找到明目张胆的违法证据去告官。即便有胆大的去告,也往往被县衙以“民间钱粮纠纷”或“市场行情波动”为由驳回,甚至反遭打压。

卢见微自己则稳坐幕后。

票號的利润通过复杂乾股和私下分红流入他的口袋,表面上官俸清廉,无从查起。

一条鞭法简化徵收环节、减少吏员插手机会的初衷,在这里完全变了味。

中间环节確实减少了,但剩下的唯一环节(金融兑换),却被垄断起来,变成了更高效、更隱蔽的吸血管道。

苏泽感到一阵寒意。

这比单纯的贪腐更可怕。卢见微敏锐地抓住了“货幣化徵税”和“金融工具”这两个关键,將行政权力与商业资本结合,创造了一套盘剥体系。

这套体系效率高,范围广,且披著“合规”的外衣,对抗它需要更专业的金融知识和更复杂的监管手段,而这恰恰是当前朝廷和地方都极度匱乏的。

改革確实是双刃剑。

统一的货幣税收,在吴县可能催生出僱主保障责任的雏形,在介休却变成了金融垄断盘剥的利器。更高效的行政工具和更统一的市场环境,如果缺乏相应的制衡与监督,反而可能让上层统治集团,无论是官僚还是与之勾结的商业资本,其汲取能力空前增强。

技术或制度的“进步”,並不自动导向公平。

它们就像更锋利的刀,可以切菜,也可以伤人,握在谁手里,用来做什么,才是关键。